“人工智能应该有法律人格吗?”|北京一中院民一庭举办第二届五四青年节主题辩论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26-05-11

摘要:


为扎实推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传承和弘扬五四精神,激励青年干警在首都“十五五”新征程中展现青春作为、彰显青春风采、贡献青春力量,近日,北京一中院民一庭举办了“人工智能应该/不应拥有法律人格”主题辩论赛。北京一中院民一庭庭长李晓龙、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云飞、民一庭副庭长张琦、副庭长赵蕾,出席本次辩论赛。辩论赛由民一庭青年干警李正主持,民一庭全体青年干警参加。

本次辩论赛以“AI可以取代我,那我的意义是?”视频为引入,向观众们展现了当今人工智能的新发展、新能力以及对部分行业工作场景的重大重塑,引导观众深入思考在未来人工智能高度发达的场景下,应否重新审视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问题。

辩论赛以正方立论开始,正方以备赛过程中对人工智能的使用为引,深入论述了人工智能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乃至重要地位,并指出,人工智能已经超出普通工具的范畴,具备了法律主体的行为特征,明确AI的法律人格,同时划定开发者、使用者与AI的责任边界,才能避免相互推诿,让责任划定更加清晰。

反方则坚定认为,无论何种条件,均不能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反方指出:从法律本质看,人工智能是人类意志的延伸,并非自身独立的意思表示,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核心要件。法人的背后是人在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而AI的背后只是代码与数据,没有任何主观意志,二者不能相提并论。赋予AI法律人格可能会引发伦理与法律危机。

赛后,民一庭青年干警发表了观赛感悟。

青年干警杨娇

我同意反方观点,人工智能不应拥有法律人格。这主要是因为是赋予AI法律人格会造成法律权责的混乱。AI没有独立财产,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行为自控能力,无法承担法律处罚。我们可以规范AI的使用规则、划定算法伦理边界、明确研发和运营主体的法律责任,这是有必要且应该做的。

青年干警田晓宇

刚才这场辩论我听得很过瘾,我想,从审判工作的角度来看,给AI一种有限的法律人格,反而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的思路。如果让AI本身能有一定的财产、能独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归责的路径反而更加清晰。这层“人格”其实就是一层制度外壳,是为了把责任钉稳,更好地保护人,而不是让它变成人。



赛后点评环节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云飞

今天辩论赛双方深入地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作出了讨论,辩题与审判业务相关,又充满对未知的想象,双方的辩论体现了青年干警锐意进取的青年风采。适逢五四青年节,祝愿青年朋友们在未来的道路上保持这份探索的精神和勇气,走出自己精彩的人生道路,走出民一庭乃至一中院的青春风采。


民一庭副庭长赵蕾

这次选取的辩题十分前沿,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质上是在讨论法律体系如何面对技术革命。正方观点以公司法人人格为例,论证了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可能性;反方抓住“意志”这个人格要素,论证了公司的意志由股东集合体作出,本质上还是人的意志,而算法、算力能否称为意志则存疑问。双方交锋激烈、反应敏捷、逻辑清晰,展现了青年干警们对人工智能给法律体系带来何种影响的深刻思考,是一次理念创新与体系稳定之间的精彩碰撞。


民一庭副庭长张琦

今天辩论赛中,双方选手展现出对这场比赛的重视,双方对争议焦点把控准确,交锋对抗的“火药味”浓烈,让我切实体会到了我们庭青年人求真务实的精神风貌和对问题追根溯源的探索品格。希望我们的青年干警在工作与生活中能够保持这种优良品格,面对问题肯研究肯钻研,以探索和钻研为审判职业生涯赋予精彩的“独立人格”。


民一庭庭长李晓龙

各位选手在繁忙的审判工作中能够抽出时间踏实准备,为我们呈现了一场针锋相对、配合默契、引人深思的辩论赛非常不易。当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广、越来越大,我们的法律应该如何评价这位“新”朋友。当未来没有最终到来的时候,这个问题或许不能得出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现在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并非没有价值。这场辩论体现了我们民一庭青年干警对前沿问题的关注,锻炼了青年干警的思辨能力,体现了青年干警不就案办案、向未知探索的精神。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民一庭的青年干警能够保持这份思辨能力和探索精神,勇敢、主动、专业地思辨法律问题,切实提升审判工作能力。


供稿:民一庭

作者:刘宏沅

编辑:沈翔

本文内容来源于公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请扫码查看原文。

点此可查看原文